前日,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正式公布。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对艾滋病人权益的保护,是对我国以往此类法规的一大突破。
最近几年,由于艾滋病知识开始在全社会普及,社会对艾滋病的恐惧和歧视已有很大减弱,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和艾滋病患者在一起学习、工作和生活。尽管如此,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最大障碍,仍然是来自社会的对艾滋病和艾滋病人的恐惧与歧视。昨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恐惧与歧视不仅存在于对艾滋病了解甚少的农村,也存在于对艾滋病了解较多的大学;不仅医院和医生对艾滋病人避之惟恐不及,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也对艾滋病人持排斥态度。更不用说,还有不少公众至今仍把艾滋病与吸毒、性乱、同性恋等行为相联系。
我国第一个公开艾滋病情的女大学生朱力亚就坦承,从发现感染上艾滋病毒的那一天开始,“我的一切自由都被限制了,不让我到教室去上课,不让我跟同学接触、说话。”一些医生在给病人检查出艾滋病后,往往既不告知本人,也不给予治疗,而是找出各种理由将病人拒之门外。
歧视存在的直接后果是人情的冷漠和心态的失衡。
而在公共卫生领域,最怕的就是歧视。一旦遭到歧视,传染病患者就可能不敢接受治疗,从而成为潜在的传染源,危及社会中更多人的生命。
在这里,歧视不仅构成了对传染病感染者和患者基本权利的侵犯,而且由此可能使他们产生对社会的仇恨心态和报复心理。2003年4月21日,艾滋病患者李志星就因不堪忍受邻居及家人的冷淡和歧视,先后杀害了邻居8人,酿成了惨案。
此次《艾滋病防治条例》将艾滋病患者应享有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而且对防艾不力者追究责任,将能有效抑制歧视现象。今后,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如果在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遭到歧视,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但是,指望它能一劳永逸消除艾滋病歧视问题,是不现实的。
只要还没找到有效的药物和治疗手段完全攻克艾滋病,不管如何普及艾滋病知识,缘于人类对疾病的恐惧,歧视就不可能完全消失。也许,有形和显形的歧视可以通过法律得到解决,可对无形和隐形的歧视,法律则无能为力。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这种无形和隐形的歧视。
要有效防治艾滋病,从目前来看,还需要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并协调政府部门对艾滋病的统一管理。1989年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归为乙类传染病,并在《实施办法》中规定对艾滋病感染者施以必要的隔离治疗。
由此衍生出不少地方法规,大多对艾滋病感染者、患者采取严厉惩罚、严格限制或防止的措施,使艾滋病感染者、患者感受到极大压力,在就业、医疗、劳动、社会保险、教育、生活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从法律效应来说,《传染病防治法》大于《艾滋病防治条例》,所以要努力使二者衔接起来,否则会削弱防艾的效果。
目前,我国艾滋病处在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大面积扩散的临界点。我国政府提出了在2010年将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控制在150万人以内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前提是要立法保护艾滋病人的权益。可以说,保障艾滋病人的权益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因而,也是对艾滋病的最好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