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
手足口病(Hand-foot-mouth Disease, HFMD)是由多种人肠道病毒引起的一种儿童常见传染病,是我国法定报告管理的丙类传染病。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症状。少数患者可出现无菌性脑膜炎、脑炎、急性弛缓性麻痹、神经源性肺水肿和心肌炎等,个别重症患儿病情进展快,可导致死亡。手足口病常出现暴发或流行,为指导各地做好手足口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目的
(一)指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情报告与监测。
(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监测。
(三)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重点场所及公众预防控制工作。
二、疾病概述
(一)病原学。
引起手足口病的病毒属于小RNA病毒科肠道病毒属,包括柯萨奇病毒A组(Coxasckievirus A, CVA)的 2、4、5、7、9、10、16 型等,B组(Coxasckievirus B, CVB)的1、2、3、4、5 型等;肠道病毒71型(Human Enterovirus 71, EV71);埃可病毒(Echovirus, ECHO)等。其中以EV71及CVA16型较为常见。
肠道病毒适合在湿、热的环境下生存与传播,75%酒精和5%来苏不能将其灭活,对乙醚、去氯胆酸盐等不敏感;对紫外线和干燥敏感,各种氧化剂(高锰酸钾、漂白粉等)、甲醛、碘酒以及56℃30分钟可以灭活病毒。病毒在4℃可存活1年,-20℃可长期保存,在外环境中可长期存活。
(二)流行病学。
1.传染源。人是人肠道病毒的唯一宿主,患者和隐性感染者均为本病的传染源,隐性感染者难以鉴别和发现。发病前数天,感染者咽部与粪便就可检出病毒,通常以发病后一周内传染性最强。
2.传播途径。肠道病毒可经胃肠道(粪-口途径)传播,也可经呼吸道(飞沫、咳嗽、打喷嚏等)传播,亦可因接触患者口鼻分泌物、皮肤或粘膜疱疹液及被污染的手及物品等造成传播。尚不能明确是否可经水或食物传播。
3.易感性。人对人肠道病毒普遍易感。不同年龄组均可感染发病,以5岁及以下儿童为主,尤以3岁及以下儿童发病率最高。显性感染和隐性感染后均可获得特异性免疫力,产生的中和抗体可在体内存留较长时间,对同血清型病毒产生比较牢固的免疫力,但不同血清型间鲜有交叉免疫。
4.流行特征。该病流行无明显的地区性,全年均可发生,一般5-7月为发病高峰。托幼机构等易感人群集中单位可发生暴发。肠道病毒传染性强、隐性感染比例大、传播途径复杂、传播速度快,控制难度大,容易出现暴发和短时间内较大范围流行。
(三)临床表现。
手足口病潜伏期为2-10天,平均3-5天,病程一般为7-10天。
急性起病,发热,口腔粘膜出现散在疱疹,手、足和臀部出现斑丘疹、疱疹,疱疹周围可有炎性红晕,疱内液体较少。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等症状。部分患者无发热,仅表现为皮疹或疱疹。一般预后良好;少数病例,特别是EV71感染患儿,可出现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神经源性肺水肿、循环障碍等,病情凶险,可致死亡或留有后遗症。
(四)治疗原则。
目前无特异性治疗方法,以支持疗法为主,绝大多数患者可自愈。目前尚无特异性的疫苗。病例的治疗方法参考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
三、病例定义
(一)临床诊断病例。
在流行季节发病,常见于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多见。
1.普通病例:发热伴手、足、口、臀部皮疹,部分病例可无发热。
2.重症病例:出现神经系统受累、呼吸及循环功能障碍等表现,实验室检查可有外周血白细胞增高、脑脊液异常、血糖增高,脑电图、脑脊髓磁共振、胸部X线、超声心动图检查可有异常。
极少数重症病例皮疹不典型,临床诊断困难,需结合实验室检测做出诊断。
若无皮疹,临床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
(二)实验室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诊断为实验室确诊病例:
1.自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疱疹液、血清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中分离到人肠道病毒(指包括CVA16和EV71等有明确证据表明可以导致手足口病的人肠道病毒)。
2.自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等标本中检测到CVA16 或EV71特异性核酸,或从脑脊液、疱疹液、血清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等标本中检测到人肠道病毒(指包括CVA16和EV71等有明确证据表明可以导致手足口病的人肠道病毒)的特异性核酸。
3.血清标本人肠道病毒型特异性中和抗体滴度≥1∶256,或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肠道病毒特异性中和抗体有4倍或4倍以上的升高。
(三)聚集性病例。
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四、疾病监测
(一)疫情报告。
1.个案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进行报告。
如为重症病例,请在“重症患者”处选择“是”;如为实验室诊断病例,请在“实验室结果”处选择相应的肠道病毒病原学分型信息。
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之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2.聚集性病例报告。托幼机构和学校、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发生流行或暴发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二)病原学监测。
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病原学监测,了解病原动态分布变化。所有重症和死亡病例均需采样。此外,以县(区)为单位,每月最少需采集5例首次就诊的普通病例标本;当月县(区)病例总数少于5例时,全部采样。
以省(区、市)为单位,在手足口病流行年份中每年至少采集20对EV71 和10对CVA16感染的手足口病患儿的双份血清,以阐明和分析EV71和CVA16感染后IgG和IgM抗体的动态变化,评价血清学抗体试剂盒的敏感性和特异性。
以省(区、市)为单位,每月至少从手足口病病例中分离10株毒株并做血清型别鉴定,鉴定完成后并将毒株及鉴定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备测序条件的省份,可开展VP1基因序列测定和分析,进行基因定型,序列测定完成后将序列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具备测序条件者,将毒株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序列测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于28个工作日内反馈基因定型结果。
所有病例的采样均由医疗机构完成,及时送至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将实验室检测结果于24小时内反馈给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结果后,于24小时内对检测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信息进行订正,将其病例类型订正为“实验室诊断”,并在“实验室结果”处补填肠道病毒病原学分型信息。
各种标本采集和检测方法详见《手足口病标本采集及检测技术方案》(附件1)。
(三)监测信息分析与反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日对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浏览,及时对报告的病例进行审核、查重、订正等工作,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发病趋势,发现异常升高或病例呈聚集性分布或出现重症及死亡病例时,要及时核实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定期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反馈疫情分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