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由于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绝对控股的公司,在知道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前提下,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有追究这种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义务和权利。
《证券日报》还就此事采访了证券法律师杨兆全。杨律师表示,独立董事若是不能完全履行自己作为独立董事的责任,那么监管层会将此类情况归类于虚假陈述,并认定独立董事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针对科达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负责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杨律师告诉记者,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由亲属或是关系较为密切的人来担任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公众性。
而就目前监管层所作出对科达股份、科达集团以及前董事、高层的谴责,杨律师表示这还不够——“如果说违法情节比较严重、数额较大时间又很长的话,那么我想光谴责也是不够的,应该由监管层给予行政处罚应该是比较合适的。”
同时,杨律师指出,现有法律的规定,只有监管层做出行政处罚后,投资者才能进行民事索赔。这种情况下,监管层的行政处罚就显得比较重要了。只有投资者的利益得到维护,才能进一步契合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理念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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