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职业行为 提升履职能力《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解读
中国保监会此前颁布施行的《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从监管人员的岗位特点入手,着眼监管干部队伍的长远建设和当前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从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等方面,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目的是进一步提高监管干部队伍素质,推动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
准则的颁布实施顺应了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发端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金融危机的发生有多方面原因,但人的因素是其中重要原因。防范这种危机,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规范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监管人员担负着引领行业健康发展、防范行业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责任。监管人员的行为,不仅对履行监管职责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有着示范和引导的作用。为适应保险业发展新起点、新阶段、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制定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要求,经过充分调研,并在广泛听取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保险机构建议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保监会制定该准则并付诸实施。
据介绍,这次颁布的监管人员行为准则是建立在公务员法、党的纪律和人事管理等已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的行为规范,是上述法律法规、党政纪律规范在保险监管干部身上的具体化和细化补充。准则规定的行为规范,既有倡导性的,是监管人员应当努力达到的标准,也有禁止性的,是监管人员不能逾越的底线。准则全文共十二条,从制定依据、思想政治、业务监管、行政执法、日常行为、廉政勤政六个方面对保险监管人员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开篇是制定准则的依据。第一、二条是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最基本的行为要求,重点强调保险监管人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应政治立场坚定,坚决维护国家利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第三、四、五、六条,主要是围绕监管业务工作提出的行为要求,比如第四条要求“钻研监管业务,把握市场动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开拓创新,努力提高工作能力”,这主要是针对监管干部队伍比较年轻,业务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保险业发展需要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提高保险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又比如第六条要求“统一执法尺度,严格依法办事,公平对待保险市场主体”,这主要是针对市场主体的反映,在监管工作中存在对大公司与小公司、新公司与老公司区别对待的情况。对监管人员日常行为,准则也作了三条规定,主要是第七、八、九条。第七条,是作为监管人员特别重要的职业要求。第八条,清正廉洁方面,保监会已针对执法检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监管权力行使过程,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包括监管人员廉政守则、现场检查“七不准”等,涵盖了执法各个环节,针对性、可操作性都很强,并且随着实践,还会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准则没有展开一一列明,而是用“遵守廉洁自律制度规定”来要求,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覆盖面广。第十、十一、十二条,是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是监管人员不能突破的行为底线,违反了要受到追究和处理。
准则是倡导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相结合的一种职业要求,倡导性规范是高标准,禁止性规范是严要求。保险监管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国家对公务人员的奖励和惩处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能另立政策。因此,准则只是对保险监管人员在执行准则中需要给予表彰和处理的情况作了概括性表述,具体实施中则应根据具体情节按相关规定执行,这样更体现了准则与国家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保险监管人员行为,是加强监管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准则颁布一年多来,保险监管机构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热潮。保监会下发深入学习贯彻准则的通知,并对准则进行了宣讲解读。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都积极行动起来,结合监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落实准则各项要求,并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思路,促进各项工作落实。有的保监局将准则编成朗朗上口、活泼生动的《行为准则歌》,有的保监局结合准则要求开展行风建设年、制度落实年等实践活动,不少保监局还在各类评先创优活动中对违反准则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准则的颁布实施,对规范保险监管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产生了积极影响。今年3月以来,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保监会在全系统部署了进一步学习贯彻准则的活动,在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了重点检查。这位负责人称,保监会将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积极探索进一步贯彻落实准则的新途径、新办法,不断把贯彻落实准则工作引向深入,为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作出更大贡献。记者胡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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