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对个人贷款实行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银行和借款人的成本?
答:《办法》对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是贯彻“实贷实付”贷款理念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能够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等情况的出现,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在贷款的支付管理上,原则上都实行受托支付,这在我国个人贷款中已经是比较普遍的惯例。同时考虑到个人贷款中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复杂性,《办法》中明确对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或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会增加业务操作的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信贷质量将得到提高,综合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问: 《办法》对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明确要求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二是对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的前提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是明确要求贷款资金的使用需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请,所有个人贷款需按照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人有审查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的义务。
问:为什么要求贷款人必须坚持面谈、面签制度?
答:从国际上个人贷款业务惯例和我国银行长期业务实践看,通过面谈制度,可以有效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个人贷款风险。因此,《办法》在进一步强化贷款调查环节,提出了贷款调查的具体要求和方式方法,梳理了贷款调查的有关内容和流程的基础上,重点强调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确保贷款的真实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真实,严防虚假按揭业务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质量。《办法》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保贷款人有效识别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防范由开发商、经销商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签订相关文件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在保护借款人利益的同时达到防范信贷风险的目的。
问:银监会如何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规定了不适用的业务范围。《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二是给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三是密切跟踪《办法》执行情况。《办法》实施后,银监会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办法》的执行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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