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贷实付 门槛不抬高][贷款炒股再遭堵截][拟需与银行面谈 无指定用途不发放][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答问]
防范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银行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即将被引入零售业务。10月28日,银监会发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至此,国内商业银行将实现对公及对私所有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前几个月,银监会已发布对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管理办法,而前者已于近日开始正式实施。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法规。虽然国内以往也有如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单一业务品种的相关法律法规,但缺乏规范个人贷款的统一管理办法。
他同时表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彼此间缺乏统一标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而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业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及贷款挪用等时有发生,这都促成了《暂行办法》的出台。
不过,银监会也反复强调,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虽然是上述对公对私各类贷款进行管理的立法初衷,但这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几乎所有个人贷款,包括汽车贷款、房屋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不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贷款及汽车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由于另有规定因此不适用此办法。
与以往个人贷款操作程序有所不同的是,《暂行办法》明确要求贷款资金的支付有两种方式,即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这是贯彻"实贷实付"贷款理念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能够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等情况的出现,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不过,虽然目前大多数个人贷款均实行受托支付,但考虑到个人贷款中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复杂性,《暂行办法》明确,对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或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暂行办法》也要求银行必须坚持面谈、面签制度,从而明确借款人身份,以确保交易真实,贷款用途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真实。
“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会增加业务操作的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信贷质量将得到提高,综合效益也将得到提高。”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然而,从近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看,“我们内部进行过测算,这个办法对我们的业务影响非常大。将来要发放一笔(贷款)支付一笔,这增加了操作层面的难度。因为每支付一笔就要做一笔抵押或者其它相关手续。”某股份制银行公司业务部人士称。
另一方面,与大型国有控股银行相比,由于贷款流程固定且中小股份制银行客户基数小,每笔贷款所分摊的银行经营成本也会相应高于大型银行。
“这都会导致资金进一步流向国有大型银行。”上述公司业务部人士担忧地说。
不过,由于《暂行办法》仍然处于征求意见状况,而银监会方面也同时允许商业银行实行个性化管理,按相关政策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因此,上述银行人士担忧的情形并不一定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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