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贷实付 门槛不抬高][贷款炒股再遭堵截][拟需与银行面谈 无指定用途不发放][防止个贷被挪用][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答问]
个贷业务在各家商业银行的迅速发展和竞争,使得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仍是风险容易发生的区域,当个人贷款业务所蕴藏的风险成为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心腹之疾时,为其定规矩、立办法自然是顺理成章之事。
面对金融危机以来的复杂形势,为拉动内需政策的投资项目保驾护航,在增加金融支持经济增长的力度与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这一双重要求下,如何保障信贷资金的有效使用成为监管部门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又一考量。继固定资产贷款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之后,银监会为堵住个人贷款违规操作和资金挪用等问题,10月27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并对个贷全过程进行规范。这一规范与前两个办法的思路一致,即实行“实贷实付和贷放分控”,防止资金外流。
“广大居民个人财富的日益增长为银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作为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法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足以说明个人贷款业务在我国的高速发展。”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如此表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数据显示,仅2009年上半年就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50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但相对于数量日益增加、品种日益多样的个人贷款现状和趋势,我国尚缺乏规范这类贷款的统一管理办法。此前,虽然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较为成熟的经验,可彼此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同时,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业务违规操作现象也时有发生,像“假按揭”、“顶冒名”以及贷款挪用等问题,不仅严重危害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影响到信贷对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持续支持效果。
一位商业银行个贷业务部的人士告诉记者,“个贷业务在各家商业银行的迅速发展和竞争,使得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仍是风险容易发生的区域。一些银行由于节省人力的考虑而降低了风险管理,已经发生了一些假按揭和骗贷等虚假交易行为。与此同时,随着今年资本市场的股指上扬,目前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苗头也再度显现。”
当个人贷款业务所蕴藏的风险成为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心腹之疾时,为其定规矩、立办法自然是顺理成章之事。
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这样规定: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同时,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从上述征求意见稿看,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也就是由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但在具体操作上也有相应的灵活度。考虑到个贷业务的复杂性,比如,对借款人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人同意,贷款资金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银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认为,这种规范“虽然会增加业务操作的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信贷质量将得到提高,综合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采访中,郭田勇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转变,这样的安排,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助于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显然,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对个人贷款进行全流程管理,不仅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要求,也是提振个人贷款的信心,进一步加大信贷对扩内需的支持作用,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相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最终出台,将推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金融时报
银监会:个人贷款超30万须由银行代为支付
今后,个人用户向银行借款超过30万元须由银行代为支付,银行不得将贷款直接支付给个人。这是银监会昨日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的。《办法》同时明确,商业银行在今后的个人贷款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面谈”、“面签”以及受托支付等规定,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数据显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仅在今年上半年,个人消费贷款就累计新增6508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在额度大幅增长的背景下,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业务违规操作现象频现,“假按揭”、冒名顶替以及贷款挪用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导致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不良率有所提升,同时,部分借款人利用银行信贷政策方面的漏洞,使信贷资金流入股市。
为防范风险,同时加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办法》禁止贷款人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同时强调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按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进行支付。具体来说,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举例来说,如果客户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买房或者其他消费,银行在审核所有客户资料之后,将100万元直接发给房屋开发商或其他消费渠道,不得由借款人直接支付。
对借款人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资金,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做好贷后审查工作。针对银行信贷人员贷款调查未尽职的、未建立放款管理部门及岗位的、未建立执行与借款人“面谈”、“面签”制度的以及借款人挪用贷款未发现等情况的,银行应明确处罚机制,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违规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1万元。
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法规,也是银监会近两年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针对信贷快速增长显现出的问题,银监会已陆续出台《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的出台并没有增加商业银行贷款的成本,正好相反,依照《办法》对信贷加强审核,商业银行风险损失将降至最低。”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
在我国,个人贷款主要包括个人房屋贷款、汽车贷款、消费贷款以及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由于风险适用程度的不同,汽车贷款、信用贷款以及涉农贷款不执行本次《办法》。【作者:崔吕萍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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