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保险法》是在1995年制定的,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之进行了修订。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这次共修改了现行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比如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合同看不懂、保险标转让纠纷等问题,新的《保险法》对这些都作出了妥善的修改,使得各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潜伏”了近一年的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表示,新《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今后理赔可以更加明确了。
为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相配套,保监会9月27日、28日先后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多部法规。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引入将更大程度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弃权原则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
针对近期社会公众关于新保险法实施后会不会引起保险产品涨价的担忧,业内人士表示,新法的实施并不会促使保险产品大幅调价。新保险法究竟“新”在哪,对保险行业及社会公众将产生什么影响?
新《保险法》六大亮点
高管薪酬具限制条件 保监会:新保险法与保险产品涨价无关
“新《保险法》第91条是一次重大创新。”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说。如果经营不善导致偿付能力不足,作为保险公司的高管则难咎其责,将被限薪;如果公司出现法律问题,将被限制出境,甚至冻结资产;如果公司破产清算,只能拿员工平均工资。
针对“新保险法实施将导致保险产品涨价”的传言,杨华柏表示,新保险法出台的本意是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保险公司是否提升保险产品的价格,属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范畴,与新保险法是否正式实施并无直接关联。
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等保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来自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中,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时限被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投保人多次往返递交索赔资料,延误理赔时间。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新《保险法》下的保险机构
保险公司:与旧法相比,新法更加强调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保监会表示,《规定》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监管,适应行业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规定》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准入门槛。二是强化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三是明确了对营销服务部的监管要求。
保险中介:为使各级保险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原则和依据,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禁止行为、严肃法律追究,近日出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人:新法对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有更明确的描述,在现行禁止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五种行为,分别为:“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代理人:新《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也有更详尽规定,在现行禁止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与保险经纪人相同的五种行为。 在新《保险法》中,保险代理人除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专业代理机构外,增加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但是对三者的地位和市场行为没有严格和明确的界定。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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