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新邮政法等法律法规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览 与民生密切相关 -今年中秋赏月亮度和时间22年最佳 本世纪以来最长 晚会节目单 -我国首个火星探测器推至2011年发射 22个中国项目入选世界非遗 -2010年考研初试明年1月9日至10日 国庆期间学生感冒可延迟返校 -香港金管局总裁任志刚荣休 进入"陈德霖年代" 任内大事记/简历 -胡锦涛:祖国统一是我国各民族最高利益 全文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国务院公布抑制六大行业产能过剩详细政策 意见全文 受益股一览 -业界预计9月新增信贷超6000亿 预期分歧大 微减猛增说法不一 -新保险法明实施 保险产品涨声迎新法 带病投保超两年后也可获赔 -京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延长 人数超上次 小学语文书或需一场手术
首页>>政策解读
财政部:个人炒股炒汇等金融商品买卖免营业税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10 月 01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来源: 财政部网站
1   2   下一页  



相关文章:
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3年 航空业减负5亿 10银行千亿支持航空业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为航空业减负 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免征3年
财政部发布对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通知
营业税新规解读:单位和个人赠送不动产也要缴税
重庆执行二手房营业税减免 5年内房源受益最大
住房转让新政实施 两年以上住房免征营业税 温州客不炒房改买地
住房转让新政实施 两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全文)
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大幅减免 新政意在提振楼市
图片新闻: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大会隆重举行[组图]
国庆阅兵——受阅部队整装待发[组图]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