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被分为几类?对不同风险种类的机构,相应地分别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A类,风险低,即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正常。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B类,风险中等,即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虽有问题,但问题不严重。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
C类,风险较高,即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其他方面存在较大风险。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全面检查;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
D类,风险高,即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虽然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三类: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现场检查类机构。对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在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可进一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进行风险提示或者监管谈话,提高报表报送频率,要求对存在风险的领域提交专项报告、报表,要求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供信息进行专项外部审计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组织现场检查及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现场检查类机构除采取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每年还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问:分类监管能否替代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监管?
答:保险业分类监管是统筹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资金运用监管等专项监管的工作方式,因此分类监管不能替代专项监管。打比方来说,专项监管类似于专科体检,分类监管类似于根据专科体检所作的健康状况综合评价及确定治疗方案。
保监会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分类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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