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全文)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中国保监会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日前,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分类监管政策出台的主要情况。请问分类监管是怎样进行的?
答:为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2006年和2007年,保监会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领域开始探索分类监管,根据保险经营主体在偿付能力、内控建设、业务特点、风险状况等方面的情况,确立不同的监管重点。经过试点,保监会近期对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总结,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产、寿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的一项综合监管措施。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对保险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动态的监测、分析和处理,考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风险、财务风险、资金运用风险、业务经营风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和分类,并采取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坚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综合运用市场准入、产品审批、资金运用等不同的监管措施,在发挥市场“无形之手”作用的同时,辅以必需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建立科学的市场调控机制,增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分类监管的流程包括信息收集、生成监测指标、评价风险等级和实施监管措施四个环节。以一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每季度进行及时调整,每月监测公司指标,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问:请问保监会推出分类监管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分类监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保监会实施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是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在当前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下,推进保险分类监管对于更好地防范化解风险,发挥监管促进科学发展的导向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分类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风险。监管部门在对保险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了解保险机构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对风险较高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跟踪分析,从而加大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力度,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分类监管对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进行了有机的整合,分类监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整合监管资源,把握监管重点,增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切实防范与化解行业风险。
问:分类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指标?
答: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反映公司风险程度的指标。
就保险公司来说,重点选取风险敏感性强、风险预警效果较好的五大类指标,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这五类指标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和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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