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6月27日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将该管理办法与去年10月中金所发布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业务规则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中金所进一步完善了熔断机制,更好地强化风险管理。特别是在熔断机制启动等相关规定上,新办法较原来仿真交易规定更加完善。
新的办法中强调,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交易所所长胡俞越教授认为,熔断机制能促进信息传递,提高价格有效性,促进市场流动性。
目前,国内股票交易及商品期货交易中都没有引入熔断机制,熔断机制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金融期货创新发展之初,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率先推出的风险管理制度。
中金所内部人士介绍,熔断机制是为了让投资者在价格波动剧烈时,有一段时间的冷静期,抑制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沪深300指数期货的熔断幅度为6%,在经过规定的熔断期后,该合约价格波动限制放宽到10%。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布的办法中指出的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情况下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撮合原则。这项规定将有利于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运行。
胡俞越强调,在预期市场即将因为剧烈波动而关闭时,交易者会在市场关闭前集中买入或卖出,价格的波动会引发进一步的买卖压力,从而加剧市场波动,而不是降低市场波动。
对于此,办法规定,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执行。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业内人士评价,中金所完善熔断机制,强化风险管理将有助于进一步做好股指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作为投资者,一定要注意熔断机制的启动条件及启动后的各项规定,明确熔断机制与涨跌停板制度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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