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有关取消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呼声再度高涨。支持者认为,在实际利率呈现负数的情况,继续征收利息税的依据并不充分,而且取消利息税可以收到调控宏观经济的效果。反对者则指出,利息税作为个人所得税一个重要子税目,征收和取消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短期内对政策做出调整并非易事。
讨论利息税的存废,需要搞清三个问题:一是征收利息税的初衷在现阶段是否继续成立,即继续征税的依据问题;二是取消利息税是否可解宏观调控燃眉之需,即停征的必要性问题;三是取消利息税需要履行怎样的法律程序,即政策调整的操作性问题。上述三问若有定论,利息税存废之争可止。
我国恢复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始于1999年,当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把《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第二款中的“储蓄存款利息”删去,并增加一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作为第十二条。后来,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宣布自1999年11月1起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受国务院委托,当时的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就修正案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为扩大内需,鼓励消费和投资,为了引导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以解决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扩大内需,有必要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当初征收利息所得税具有特定的目的,当时正值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的经济恢复期,我国面临着严重的通货紧缩,在出口都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急需扩大内需以拉动经济增长,利息税肩负重要职责。
八年过去了,我国经济早已走出通货紧缩的泥淖,呈现持续高速增长的局面。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居民储蓄率近年来呈现下降趋势,这说明国家持续推行的增加国内消费的基本战略已经取得效果。在居民储蓄倾向没有发生太大变动的情况下,储蓄率降低部分归因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初次分配环节中的下降,继续征收利率税实际是在加剧分配不合理的矛盾。尤为重要的是,利息税也在继续恶化存款负利率的情况,现在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前利率为3.06%,而5月份的CPI已经达到3.4%,征税后的负利率情况更为严重。
上述分析表明,继续征收利率税可能无法起到调节收入分配、扩大内需的作用,反而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取消征收已经成为必要。
业内专家分析指出,由于取消利息税可以提高居民储蓄收益,同时又避免了资金成本提高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因此这一手段很有可能成为政府目前调控的备选方案。按照目前的通胀水平计算,取消利息税不会改变实际利率为负值的情况,但可以明显改善存款利率偏低的情况,一次取消征收相当于存款利率提高将近60个基点,不但调整幅度可观,而且可以摆脱汇率政策的限制。
当初征收利息税是经过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如今取消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法律专家认为,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整,通常是国务院指定财政部起草议案,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核后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和财经委共同审议,讨论提出意见,最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通过。
正是因为立法程序比较复杂,有业内人士认为,利息税政策短期内不会有大的调整。不过一位熟悉立法程序的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临时增加审议事项的可能性还是存在,全国人大也有可能授权国务院对利息税采取暂时停征和调整税率等措施。因此,利息税政策短期内出现重大调整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贾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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