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在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一储蓄所内存入了3.5万元定期存款,一年后,他去提取时突然发现存款已被人冒名取走。北京市一中院近日终审判决,因银行未尽到谨慎审核的注意义务,向郭先生赔偿该笔存款及利息共计35787.5元。
2005年6月,郭先生将3.5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一储蓄所内,并办理了一年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业务。他说,当天,他在银行《储蓄存款凭证》上填写了自己的姓名、金额、二代身份证号(18位)、手机号和地址等信息。
2006年9月5日,郭先生到该储蓄所取款时,被告知该存单已于2005年12月6日被挂失。2005年12月13日,该存单账号下的存款全部被取走。郭先生查看了挂失手续后发现,挂失申请书上手写了他的姓名、他的一代身份证号码(15位),但申请挂失人的电话及地址与他留存的地址、电话不同。经查,该挂失人填写的地址根本不存在。
最蹊跷的还是身份证———该储蓄所留存了申请挂失人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该证为一代身份证特征,载明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编号与郭先生本人身份证一致,但住址与郭先生身份证上的住址不一致,而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影像则根本不是郭先生本人。
去年9月,郭先生认为银行对此错误挂失负有责任,遂将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告上法院。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后,郭先生提出了上诉。
一中院认为,郭先生的存单被他人申请挂失时,银行工作人员未尽到谨慎审核的注意义务,应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记者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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