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听证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9-30 13:40:01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徐小怗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南京市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重污染天  排污许可证制度

相关链接

广州修改听证办法

全过程录像录音可作为备查资料

广东省《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旧版本做出多处修改近日获得通过。今后,广州市听证记录人可以制作听证全过程的录像或录音,作为备查资料。修订稿今年9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对照新旧版本发现,对于听证代表应当符合的条件,删除了听证代表“有义务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要求,扩大听证代表选择面。经征求部门意见,有关单位认为,听证代表应当是决策影响到的人群代表,与是否热心公益、是否有奉献精神无关。同时,是否有奉献精神缺乏衡量标准。因此,采纳部门意见,予以删除。

同时,新版本将模糊的听证范围具体到市政府公布的听证事项目录,与《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试行办法》相衔接。

旧版本规定:“决策征求意见稿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政府、决策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就决策征求意见稿组织听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听证。”

新版本将此条改为:“纳入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听证。”

有网友质疑:对于没有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但市民又认为很重要的事项如何处理?相关部门做出解释,市民可以对听证工作提出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研究之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是否纳入听证目录。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通过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而旧版本为“举行前10日”。新版本与《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保持一致,使听证代表有更长时间准备,听证组织单位提高听证效率。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向听证代表和新闻媒体采访人员送达听证通知,并同时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事项相关材料。而旧版本为“举行前5日”。

旧版本规定,听证记录人应当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听证笔录,准确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新版本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听证记录人可以制作听证全过程的录像或录音,作为备查资料”。

之所以增加这一条,是因为目前录像、录音技术成熟、方便、快捷且能反映听证全部细节,可以作为备查资料,对于完善书面听证报告的内容有很大帮助。

   上一页   1   2   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