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听证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9-30 13:40:01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徐小怗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南京市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重污染天  排污许可证制度

小区饭店能否一刀切 ?

新版《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要事先公示、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意见,纳入环评文件……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许可到期后,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或办理登记。继续营业的,将依法取缔。

对餐饮服务项目布局、污染防治措施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对不符合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取缔是否可行?目前开在居民小区内的饭店是否应该一刀切?

正方:可采取“三停”方式取缔

“谁污染谁治理,这条要强制执行。”楚襄园小区业委会坚决支持这一条款。杨丹指出,“对整改到最后还是没有达到要求必须取缔的,要和违法排污企业一样进行断水、断电、断气。”

反方:给无污染餐饮点生存空间

对于目前新版《条例(草案)》中的一刀切做法,餐饮店老板钱红林觉得有点不合理,“如果全部取缔这些餐饮店,涉及到数万人的就业,政府该怎么安排这些人?建议有污染的餐饮店要取缔,对于那些没有污染的餐饮店,是否给一点生存空间?”

在汽车尾气排放管理趋紧的同时,新版《条例(草案)》也给摩托车的尾气排放上了一道紧箍咒。根据这一条款,如果新版《条例(草案)》正式通过,以后摩托车也要像汽车一样贴环保标志了。

对此,与会的所有听证代表均持赞成态度,甚至有听证代表提出要求禁摩。来自江苏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张一多表示,摩托车实行定期环保监测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条件成熟时,南京也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实行全面禁摩。”

南京百蝶园生态发展中心理事长王少明认为,小排量的燃油助力车虽然个头小,但尾气排污程度却一点也不低,新版《条例(草案)》需要增加相关条款对燃油助力车进行环境治理。”

摩托车要贴环保标志?

新版《条例(草案)》规定:本市机动车执行国家和省、市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管理。摩托车应当纳入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管理。

重污染天应急预案响应措施中,责令有关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是否全面、必要、可行?还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公车限行,而新版《条例(草案)》提到了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的做法,并未涉及停课一说。

“重污染天下,应考虑学生停课。”杨丹认为,重污染天应急预案响应措施中,责令有关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等,是必要和可行的,但是不够全面。在重污染天情况发生时,应首先通过媒介告知,并应采取学生停课,一些非重点生产单位进行停业等措施。媒体要劝诫人们少抛头露面,应尽量在家休息。同时,还应及时查明造成重污染天的原因及根源,公之于众。

重污染天机动车限行

新版《条例(草案)》规定:南京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或者限制排放大气污染物,机动车限行,疏散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

对违法排污企业停水、电、气

新版《条例(草案)》规定:排污单位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决定并继续违法排污的,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可以要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提供生产用水、生产用电、生产用气。

关于对违法排污单位停止提供生产用电、用水、用气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可行?相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有无配合义务?这一条款中讨论中,听证代表均表示同意。

南京机电液压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董俊辉认为,新版《条例(草案)》关于对违法排污企业停止用水、电、气的规定合法、有效、可行,“具体实施上,建议增加对不配合的执行单位的责任追究措施和处罚标准等条款。”

“停水、停电、停气仅仅是针对违法单位的一个惩罚手段,并非最终目的。”南京脑科医院杂志编辑姚亦峰建议,企业污染治理必须要严格源头治理,在对违法单位实施强制性手段前还需要设置警告、公示等环节。同时,在最终处理上更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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