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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PM2.5:
治污实施“双控”务求法悬人惧
《条例》把“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确为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直奔雾霾而去,最得人心。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到2017年,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北京也发布实施了《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治理空气污染上的手段和措施不断升级。此次,“降低PM2.5”写入地方性法规,无疑具有了更强的约束性和强制力。
对治理思路,北京市确立“双控”举措,《条例》规定,“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总量控制是《条例》核心内容之一。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介绍,北京环境容量极为有限,仅靠减排已不能解决问题,迫切需要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条例》单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一章,系统设计,确定了削减存量与控制增量相结合的制度。
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进行环评审批前,要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行业,除民生工程外,新建项目将停批。
在此基础上,对于固定污染源污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扬尘污染这三大类大气污染来源,《条例》分设章节,制定了详细的防治措施。
治理雾霾,人人有责。《条例》单设一章,确立“共同防治”格局。柳纪纲介绍,这一章的目的就在于明确各防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法人、公民共同参与、共同负责的公共治理体系。其中,对政府职责作出16条规定,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4条规定。例如,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同时重视公众参与,既规定公民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也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行为,要求政府部门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突发大气环境事件等信息的权利。
“违法成本低”,使环境违法屡禁不止。本次《条例》吸纳民意,务求“法悬人惧”。《条例》总计130条,法律责任部分有40条,占比超过30%。
对超指标排放的污染大户,管治措施有:责令停止排污,处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扣除超排指标;拒不停止排污的,查封。根据北京市环保局的初步测算,《条例》中设定的处罚条款基本都高于治理成本,特别是对恶意违法、多次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加倍处罚”和“上不封顶”的处罚条款。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既要防治污染,也要把监测记录、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条例》还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污染大气环境,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由环保等部门向社会公布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