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旅游局对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21条规定,其中专门提到,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要做环境影响评价。
两部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旅游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旅游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
两部门认为,在旅游区内、重点旅游线路及其临近范围内,禁止毁林毁草、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开山取石、挖土采沙、围湖(海)造田、改变自然水系(或岸线)等破坏生态的行为;旅游开发建设规模和旅游活动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合理环境容量,旅游区内人工景点与服务设施的性质、布局、规划、体量、高度、造型、用材、质感及色彩等应与自然景观和当地的历史文化相协调,不得建设降低景观相容性或破坏景观的项目。(记者 刘世昕)
中新网 200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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