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公报》显示:长江流域的河流水质总体保持良好,但城市江段、部分支流水质较差。
长江流域面积约180万平方公里,涉及青海、西藏、云南、四川、重庆、贵州、甘肃、湖北、湖南、江西、陕西、河南、广西、广东、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金沙江石鼓以上、金沙江石鼓以下、岷沱江、嘉陵江、乌江、宜宾至宜昌、洞庭湖水系、汉江、鄱阳湖水系、宜昌至湖口、湖口以下干流、太湖水系12个水资源二级区。
2003年,长江流域全年期参加水质评价的河长为38513公里。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评价,一、二类水河长17788公里,占46.2%;三类水河长12048公里,占31.3%。水质较差的四类水河长2458公里,占6.4%;五类水河长2246公里,占5.8%;劣于五类水的河长3973公里,占10.3%。
长江水政局副局长周刚岩教授说,参与水质评价的流域内近4万公里的河长,一、二、三类水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77.5%,说明长江流域河流水质总体状况较好。
劣于三类水的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22.5%,表明长江流域河流水质只是“局部病变”。据公报显示,劣于三类的水体主要集中于城市江段岸边和部分支流。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磷、石油类等。
(记者 杨希伟)
新华网 20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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