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日前出台《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正确处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的辩证关系,遵循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特点和资源特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意见指出,要加强对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的普遍保护,除科学研究、资源培育、公众卫生、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外,禁止或严格限制猎捕或采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用于商业性经济利用的活动;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对野外资源达到一定数量的野生动植物,意见规定,其利用须按照“资源消耗量小于资源增长量”的原则,严格实行管理,并仅限用于医药、保健、传统文化等领域,以有限资源尽可能保障国家重点需要。对局部区域、个别物种野外资源确已达到生境饱和容量或已对当地农林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从维护生态的角度,可以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防止资源过度消耗。
意见强调,要大力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继续推行“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措施,并逐批调整公布;对名单所列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予以大力支持,为其进入市场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对名单以外的野生动物,其驯养繁殖将主要限定于种源繁育、科学研究、观赏展示,以及用于保障中医药、保健品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等方面的利用。研究制定与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及其利用相衔接的保障政策和激励机制,逐步提高资源培育者对其培育资源的自主处置权,建立“谁投入,谁拥有,谁受益”的机制。(记者董峻、姚润丰)
新华网 20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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