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以推进依法治种、科技兴种进程,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
近几年来,我国林木种苗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全国有良种基地28.5万公顷、采种基地158.1万公顷,苗圃48.71万公顷,年种子生产能力达2500万公斤,穗条产量达15亿条(根),苗木产量接近300亿株。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已分别达到37%和43%。林木种苗事业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指出,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要正确处理种苗建设与林业发展、种苗基础保障与产业发展、国有种苗基地改革与全社会种苗发展、人的发展与种苗事业进步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种、科技兴种、强化服务、发展产业。
《意见》提出了林木种苗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基地供种率达到70%,良种使用率达到50%,种子贮备能力达到当年用种量的15%,林木种质资源得到初步保护,种苗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到2020年,使基地供种率达到80%,良种使用率达到65%,种子贮备能力达到当年用种量的20%,林木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种苗产业实力显著增强,建成比较完备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安全保障、科技创新、社会服务体系。为此,国家林业局在《意见》中提出八条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强化行政职能。加强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体制。发挥种苗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将种苗管理职能转变到“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
二、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种苗生产能力。建立规范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林木种子生产供应以种子生产基地为主体,非基地生产为补充。苗木生产供应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国有苗木基地的龙头作用,建立起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适宜不同区域、不同利用目的的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完善种苗加工、贮藏、质量监督检验、信息化等种苗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应用等种苗基础性工作投入。
三、创新林木种苗发展机制,增强林木种苗发展活力。对以生产、繁育林木种子及保护和培育林木种质资源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国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大力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种苗产业,并在行业政策、项目申请和承担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与国有种苗基地享受同等待遇。
四、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种苗生产经营良好氛围。建立长期稳定的林木种子投入机制,设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驯化、品种选育、区域试验、审定推广、种子基地维护、种子贮备等工作。落实好种子贮备补助和林木良种补贴扶持政策,把林木种子基地建设、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当地林业建设计划,优先安排。落实国家规定的有关种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五、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开展种苗科研攻关。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优良树种,丰富我国的物种资源。制定良种选育策略,开展抗逆性强的生态林良种、速生丰产用材林良种、优质经济林良种的选育工作。开展林木良种审(认)定工作,抓好现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林木种苗标准化建设,建设一批种苗标准化示范区,逐步建立起种苗质量认证体系。
六、加强法治建设,依法保护好种苗生产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制定《种子法》配套法规,规范种苗市场秩序,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木种苗执法监管体系。依法开展林木种苗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各地成立林木种苗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加强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工作和种苗信息网络建设。分区域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
八、加强领导,强化素质,提高林木种苗管理水平。 (鲁新政)
《中国绿色时报》200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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