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检查规范》日前出台,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检查规范。
有关人士认为,这个规范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在收集、贮存、处置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为各医疗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提供操作简便、管理严格的方法。
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卫生防疫单位、病员疗养院、医学研究单位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它主要包括医院临床感染性废物,病人手术或尸解后的废物以及被血液或人体体液污染的废医疗材料、废医疗仪器以及其它废物,还有医院血透析产生的废物,临床、教学、实验、研究等医学活动中产生的含有菌落及病原株培养液和保菌液的废弃物以及感染的动物尸体,传染病房产生的所有废物,医院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针头、废皮下注射针、废解剖刀、废手术刀、废输液器、废手术锯、碎玻璃等,还有医院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和过期的药物性和化学性废物。
《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炉必须采用热力技术处理医疗废物,使之分解并达到无害化的装置,包括进料装置、炉体、烟气净化装置、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等。
此外,《规范》还要求对医疗废物采用密闭的专用箱、专用车,须由专人在专线上进行运输。专用车的驾驶室应与货厢完全隔开,以保证驾驶人员的安全。专用箱放置消毒器械及消毒剂、收集工具及包装袋、人员卫生防护用品等,因意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同时,医疗废物装运车辆的前部、后部及车厢两侧,应喷涂警示性标志。
《规范》还强调了有关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检查方式,包括实地检查、现场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等。(党金生 张莉)
新华网 200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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