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电子垃圾迅速增长并造成不可忽视的环境污染这一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要求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处置电子垃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人表示,禁止以露天或简易冲天炉焚烧、简易酸浸等方式从电子废物中提取金属。对电子废物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或焚烧。公告强调,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产生含废弃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危险废物的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所产生的电子类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有关环保部门报告。对从事电子类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电子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卢新宁)
《人民日报》 20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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