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今天发布消息称,今后,贵州省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若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这是刚刚出台的《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提出的。
《规定》指出,贵州省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不按规定责令辖区内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限产、停产或者关闭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而为建设项目办理立项、用地、设计、开工、证照等手续的;引进或批准新建不符合环保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纠纷未及时处理,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事件的;纵容、包庇、放任排污单位闲置、拆除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针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也制定了详细的党纪政纪处分条款。
《规定》特别提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包括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瞒报事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强迫或者唆使下属工作人员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妨碍、抗拒环境保护执法的;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造成饮用水源地或者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特殊区域严重污染的;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等。(刘世昕)
《中国青年报》 200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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