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发展要闻  -2020年中国核电装机容量达4000万千瓦 民资外资可参股核电建设 -欧盟REACH法规明实施 影响我3万多企业 中国建重点实验室应对 -央行严控外商投资内地房市 把好信贷关 中国房地产还能热多久 -社会对职业教育比较歧视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 -中国扩大儿童免疫范围 增25亿购疫苗 卫生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A股均价与历史高点相差1成 内地资金充裕惟未走出去形A股泡沫 -民营油企欲打包卖外资 三分格局或变两强相争 商务部促油企整改 -中国存在粮价上涨引发通货膨胀风险 商务部三措施稳定肉蛋价格 -国务院决定今年试点向国企提取分红 -07中国大学满意度排行榜出炉:清华第3北大第10 高考人数破千万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1 年 08 月 24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国务院第10号令

    颁布日期:1988/09/01 实施日期:1988/09/01

     第一条 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提高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设立,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可以拆借使用。

     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

     第三条 基金从依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 ,提取比例在20%~30%幅度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已经大部或者全部实行基金有偿使用的地方,可以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

     历年超标排污费的未用部分应当全部纳入基金:。

     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除按国家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基金。

     第四条 基金的贷款对象对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企业。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四)为解决污染,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

     第六条 在基金的贷款对象和基金的使用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

     (一)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二)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占一定比例;

     (四)具备偿还贷款能力。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优先贷款:

     (一)限期冶理项目;

     (二)污染严重、亟待冶理的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贷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计划从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 费中按季拨入环境保护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

     第九条 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填写《污染源冶理专项贷款申请表》,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经企业主管部门预 审,环境保护部门委托银行核实偿还能力后,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企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预审各所属企业的贷款申请后,统一向环境保护部问申请使用 基金。并按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各企业贷款数额安排使用。

     第十条 贷款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贷款企业与银行签定协议,银行根据双方协议按期如数发放贷款。

     银行按规定监督贷款的使用,催收本息,井按季向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报表。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月利率一年期为2.4‰,二年期为2.7‰,三年期为3.0‰。利息按季结清。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贷款企业必须向负责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 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贷款企业豁兔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豁免的数额一般不 高于其历年纳入基金总额扣除历次豁兔额后的余额。

     第十三条 贷款本息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豁免的部分外,可以用下列资金偿还:

     (一)自有资金:回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集体企业的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和更新改造 资金等自留自用资金;

     (二)“三废”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三)上级拨给的污染源治理资金。

     企业还款数额较大、全部使用上款规定的资金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从项目投产使用之日 起,可按贷款项目正式投产前一年度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方式和逐年还贷,但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

     第十四条 货款企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贷款协议,应当通知银行,并报原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应当按期偿还贷款、结算本息。逾期未还的,银行有权限期扣回,并按贷款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同时按月利率1.5‰加收罚息。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挪用贷款的,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挪用部分,按贷款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并按月利率6.0‰加收罚息。对直接责任者及企业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来源:

相关文章:
相关专题:
图片新闻:
2007世界竞争力评比:中国大陆首度超过台湾地区
中石油称冀东南堡油田可开采100年 开发成本近60亿
更多 >>

观察与思考
中国金融改革之路 六大焦点
· 2008北京奥运商机
· 07中央财政资金流向 三农重中之重
更多>>
中国发展报告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 中国数字报告
· 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06年)
· 中国企业家看社会责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