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聘用合同的订立应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规定。
《规定》要求,订立合同前,聘用单位应当给应聘人员一定时间熟悉合同文本及有关文件规定,解答应聘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使其全面、准确理解合同约定的内容。订立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等费用,不得扣留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规定》明确,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但聘用岗位的专业类别、等级一般不得变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被聘用为文职人员的,聘用期间上一级岗位出现空缺时可申请应聘,被聘用的应当变更合同的岗位等级等。聘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完全履行的,或订立时所依据的法规政策已经修订废止的,或文职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具体数额发生变化的,也应及时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规定》明确,聘用合同期满,文职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合同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这种情形结束为止。但有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等情形的,不在此规定范围之内。(张东愚 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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