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昨天(9月3日)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6年秋季入学起,对已录取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华侨学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通知指出,对已录取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华侨学生与国内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同时,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华侨学生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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