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364元,比上年增长14.6%,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8%。
这是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其中,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313元,城镇集体单位为11283元,其他单位为18244元。
公报称,到2005年底,全国共有1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1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127个城市发布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34万家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此外,公报还说,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去年共责令用人单位为1128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为842万名劳动者补发工资待遇等58亿元,督促16万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44亿元,督促11万户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10408户,责令用人单位退还收取劳动者的风险抵押金1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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