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教育部等部委印发《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高校不得收取“转专业费”、“假期住宿费”等费用。
今年收费标准保持稳定
教育部表示,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高等学校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知要求,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教材费等代收费。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学分制不得提高收费
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教学。
10%经费资助贫困生
通知还要求,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记者 代小琳)
《北京晨报》200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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