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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十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十二)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
(十三)被抽查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十四)需要抽样工具和样品容器的,由企业提前准备好洁净的抽样工具和样品瓶,防止造成对样品的污染。
(十五)核查人员抽样后对样品进行封样并填写抽样单。封条上应有实地核查组织单位盖章、抽样人员签名和抽封样日期,企业工作人员应对封样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填写抽样单时要求字迹工整、书写规范。
(十六)封样后,核查人员应告知企业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目录,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送检。核查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企业到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十七)企业应在封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到检验机构。寄(送)过程要防止样品损坏、封条破损。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十八)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企业,同时应当通知审查部门。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
(十九)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接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组织审查部门及企业递交检验报告。
附表: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
企业名称:
企业生产地址:
食品添加剂申证产品名称: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核查人员:
(一)书面申请材料的复核性审查
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方法 |
核查记录 |
1.1 |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材料应真实、一致和有效。 |
现场核对申请资料 |
符合 □2分 不符合 □-20分 |
1.2 |
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的产品。 |
符合 □2分 不符合 □-20分 |
|
1.3 |
实际生产地址与申请地址一致。 |
符合 □2分 不符合 □-20分 |
|
1.4 |
实际生产产品与申请产品一致。 |
符合 □2分 不符合 □-20分 |
|
*1.5 |
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有安全生产部门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 □2分 不符合 □-20分 此项不适用□2分 |
|
*1.6 |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应当有省级以上国家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
符合 □2分 不符合 □-20分 此项不适用□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