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2010年08月14日13:0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 添加剂 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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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公布 今年9月起执行

新华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朱立毅)国家质检总局13日公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这个通则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了这个通则,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同时废止。

根据这个通则,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此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被抽查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2010年第81号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一、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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