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鉴于玉树地区的特殊困难,采取特殊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安排为主,同时采取更加优惠的税收、金融、土地、援助、援建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时序,加强各项保障,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质量第一,强化监督检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规划实施。
第一节支持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恢复重建任务,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约为320亿元。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税收政策。减轻受灾地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对受灾地区个人和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的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捐赠受灾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相关税费。减免相关税收,支持受灾地区扩大就业。
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增加对受灾地区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加大对受灾地区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农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
土地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为受灾居民新建安置住房,以及行政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重建,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
援助政策。开展教育援助,对生源地为极重灾区、重灾区的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以及在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极重灾区、重灾区学生,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学习和生活补助。开展就业援助,对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援建政策。在中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基础上,采取对口援建方式,组织东部省市、中央有关企业承担施工建设任务,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部分项目援建和承担部分运输任务。统筹组织东西扶贫协作、支援藏区的对口省市做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青海省、四川省要在灾区开展以工代赈,并组织省内力量,大力支持灾区建设。鼓励相邻地区的设计、施工力量参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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