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文化遗产保护
文物保护。对国家级、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实施保护性清理、维修加固和修复重建。对馆藏文物、寺内文物进行认定和修复。维修加固和重建受损的博物馆、文物库房、文管所。注重文物保护与当地居民生活特别是宗教生活的和谐共存,做好文物保护修复与开展传统宗教文化活动的协调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恢复重建受损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博物馆。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人,加强卓舞、依舞、民歌、安冲藏刀锻制技艺等的传承。
地震纪念设施。保留必要的玉树地震遗址,建设纪念设施。
专栏24文化遗产
|
文物保护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一般文物保护点21个,文物中心库房1个。 |
文化遗产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项,重建东仓大藏经珍藏馆。 |
非物质文化遗产恢复重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习所)6个。 |
遗址纪念设施建设地震遗址纪念设施1处。 |
第四节宗教设施
宗教活动场所。对损毁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的恢复重建,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合理安排,给予支持。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恢复重建,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与寺院管委会协商,合理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其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原址恢复重建方案,要按规定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的恢复重建,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与寺院管委会协商,统筹考虑施工组织方式。
专栏25宗教设施
|
宗教活动场所玉树宗教活动场所(含清真寺1座)87座,以及石渠县宗教活动场所维修加固。 |
教职人员生活用房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87358平方米。 |
寺院配套设施建设饮水、通电、通信、广播影视、道路等。 |
佛教学校玉树藏传佛教学校1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