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节能减排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附件2):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附件2):
(一)未完成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
(二)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
(三)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对节能减排成效突出的中央企业,国资委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的中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与国资委签订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和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
(四)除符合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2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能源利用效率、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
3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责任事故,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