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近日表示,人社部正在配合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上周五也有媒体报道,《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将上报国务院,其中一个突破是个税将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进行综合征收,以此降低税负。
有关专家表示,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收工具,不排除今年对费用扣除标准(人们常说的起征点)、税率级次和税率水平进行适度调整的可能性,但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征收尚有一定困难,而要使个税充分实现其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加强征管也同样重要。
免征额或可调至3000元
“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中,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最受到人们关注的一个内容,相对于个税复杂的超额累进税率等制度要素而言,起征点是人们最容易理解的,且在表面上是与个人的税收负担和经济利益最密切的一个税制要素。”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副研究员许文表示。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娃哈哈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提出,为了真正提高老百姓收入,应提高个税的起征点到5000元。“如果今年要提高个税起征点,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将个税起征点定在3000元。”德勤税务合伙人张宝云说:“再高则不太可能,会对税收收入产生更大的影响。”她同时透露,也完全有可能不设定一个具体金额,而是参照CPI等指数每年进行浮动调节,这一模式也已经开始探索讨论。她进一步分析说,这样的变化牵涉面没那么大,也不会出现结构性调整,相关报批程序不会太复杂。
许文表示:“改善民生和调节收入分配已经成为今年政府的重要任务,而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收工具,不排除今年对费用扣除标准等进行适度调整的可能性。”
不过,他同时提出,在目前国内情况下是否需要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还值得商榷。此前即有专家提出,不要总拿起征点“说事”,而要在个税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前提下,对税制要素和征管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
许文提醒说,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负不一定必须通过提高起征点来实现,通过扩大低收入群体适用的税率级次和降低各个档次的税率也能实现目的。
综合征收非朝夕之功
许文表示:“改变个税纳税单位(个人或家庭)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个讨论点,起源于分类所得税制和以个人作为纳税主体所带来的不公平。”他举例说,同样是每月具有4000元工薪收入的两个家庭,一个家庭的两个成员都为2000元的工薪收入,不需要纳税;而另一个家庭只有一个成员有4000元的工薪收入,则需要纳税,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据张宝云介绍,国外一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就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实行夫妻合并申报制度。“相比个人单独申报,这种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个税,增加了很多扣除的项目,税率也会有所下降,总体而言,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更公平、合理一些。”
据业内人士透露,去年有关部门就曾组织个税改革研究,当时的呼声是倾向于综合税收,参照国外的税制进行改革。
不过,与提高个税起征点相比,备受关注的个税综合征收的可能性则小很多。张宝云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结构性调整涉及面非常广,改革难度也非常大,绝非朝夕之功。“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是一个很好的趋势,对个人而言,减轻税负,对国家而言,是完善税制的需要。不过,由于其涉及整个税制结构的调整并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收入,在中国现实条件下,还不可能很快推行这种改革。”
加强征管同样重要
个人所得税是在收入分配的最终环节———个人所得环节征收的税种,其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被越来越多的人寄予厚望。
有观点认为,不仅要通过提高个税免征额等方式减轻中低层收入者的税负,还要通过相应的个税改革减小收入分配差距。
在现代税制体系中,对个人收入起调节作用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而达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是最重要的主体税种之一,发挥着聚集国家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至于通过税收手段调节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问题,张宝云介绍说,国际上有些国家的做法是,高收入阶层除了正常的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暴利税或财富税,通过特殊的税种来调节个人所得税税负。
“通过对税率级次和税率水平的调节,也可能起到增加高收入群体个税负担的作用,进而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许文分析说,要增强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就需要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作为目标,对个税制度进行整体的改革。
“无论如何,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是靠增加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就能解决的,实际上,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累进税率已经达到了45%,再增加的空间已经比较小了,接下来就需要加强征管。”张宝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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