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就是自由贸易区的简称。
“自由贸易区”是有两个概念,一是指国家内部某种类似自由港的经济特区,二是指国家(地区)之间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而结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第一种情况下,国际上所认定的区域特性是“境内关外”,即“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它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或者说,国外货物可以自由进出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进入国内视同进口,国内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视同出口。
按国际惯例,设立自由贸易区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便利的交通;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能源、运输、通信和住宅;有效的服务体系,包括银行、保险、海关、商检、仓储等服务部门以及良好而充足的专业人员,优惠的投资政策,完善的法律、法规等。世界上搞得好的自由贸易区,大多与港口连在一起,一般都实行港区一体化管理。这种自由贸易区有两个类型:一是把设区的所在城市都划为自由贸易区,如香港;另一种是将其所在城市的一部分划为自由贸易区。这类自由贸易区最早出现在16世纪的欧洲,二战以后,许多国家为扩大对外贸易,普遍设立经济特区,自由贸易区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形式,得以迅速发展起来。
由多个国家或地区参与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的自由贸易区,成员间彼此废除关税和数量限制,成员的商品可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仍保持各自对非成员国(地区)的贸易壁垒。从现今世界上一百多个区域集团协议来看,大部分都采取这种形式。
近几年来,全球不仅纷纷建立起诸多不同类型的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之间也开始走向联合。例如,1995年南方共同体和欧盟签署协议,将在2008年建立一个范围广阔的跨洋自由贸易区;继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美国正谋划建立包括北美、南美及加勒比海地区34国的美洲自由贸易区。2008年11月,中国与东盟领导人达成共识,将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应该看到,区域贸易易自由化既是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补充和促进,极有可能使这些区域内部形成的协调机制相对独立或游离于世贸组织之外,因而对非区域国家的贸易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