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
(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2.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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