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是否与《预算法》有关规定不符?
答:《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按照这一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由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核准的额度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债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问: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规模是如何分配的?
答:由于各地扩内需保增长的积极性较高,地方政府申请发债规模普遍较大,但受发行2000亿元债券总规模的限制,需要合理核定分地区规模。为此,财政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2000亿元总规模内,根据中央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规模、地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以及偿债能力等因素,按公式法合理分配各地区债券规模。具体因素包括中央投资中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数、综合财力、债务率、财力增长率、财政困难程度等,其中重点因素为地方配套需求。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达各地的债券规模只是控制指标,地方政府最终实际发行多少债券以及安排用于哪些项目,还需要按照规定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确定。
问:与中西部地区相比,沿海地区保增长的任务更重,未来偿债能力也较强,为什么不多给东部分配一些债券规模?
答: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主要是为了解决新增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困难问题。由于中西部地区涉及民生的建设项目欠账较多,这次中央公益性投资项目向中西部重点倾斜,相应地,中西部地区配套任务较重。考虑到中西部地区政府财力普遍较为薄弱,筹集配套资金能力有限,如果中央对其分配债券规模较小,配套就会出现困难,这不利于中央既定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分地区债券规模分配,重点考虑配套需求因素,相应地,中西部地区分配到的债券规模较大。同时,中央在计算确定分地区债券规模时,还考虑了综合财力、债务率、财力增长率等因素。从分配结果看,东部大部分地区除满足实际配套需求外,还能安排部分债券资金用于其他民生项目。
问:地方政府债券具体怎么发行?
答:地方政府债券统一由财政部代理,按照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招标发行。地方财政部门指定观察员现场观察招标过程。中标的承销机构可以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流通。
问:个人能否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安全性和预期收益如何?
答: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都可以购买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这次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其信用实际上接近于国债。同时,由于债券利率随行就市,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择投资组合。
问:取得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答:为便于地方政府债券的顺利发行,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通行做法,这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税收优惠政策比照国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问: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准备用于哪些方面?
答:国务院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工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项目建设与配套等。为使上述规定更具可操作性,财政部还配套下发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债券资金的使用方向。
问: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如何管理?
答: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接受同级人大监督。为此,国务院明确,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纳入各地区人民政府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年度预算已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为强化管理,财政部还专门研究制订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有关预算管理具体问题,如要求地方政府将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等等。
问:如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管?
答:财政部有关文件明确,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债务项目申报、审批、绩效考评和监督等制度,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资金未用于规定使用范围,截留、挤占、挪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财政部目前正在组织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相关工作。同时,财政部和相关部门将及时跟踪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问:如何确保地方政府切实履行偿债责任?
答:由于2009年是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确保债券到期按时偿还,维护政府信誉,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国务院明确,各地区人民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债券债务人,要统筹安排本地区综合财力,切实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未按时上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缴付罚息。对未按时上缴的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和罚息等资金,由财政部在办理年度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各地区人民政府在安排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时,要综合考虑各市县、部门和单位的偿债能力,控制债务违约风险;要提前做好还本付息资金筹措工作,督促各市县、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还款责任,积极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承担还款责任的市县、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
问: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如何防范债务风险?明年是否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答:这次中央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特殊政策措施。从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角度考虑,必须研究建立一套包括规模控制、风险预警、债务预算、债务审批在内的基本制度框架,以合理评估发债申请地区的偿债能力和控制偿债风险。近年来,财政部始终重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一直致力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研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逐步建立管理规范、运行高效、风险可控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至于明年是否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相机抉择。
问:目前,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进展如何?
答:国务院同意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后,财政部抓紧组织开展债券发行和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先后制订下发了《关于做好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文件,对债券的发行、使用、监督等工作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到目前为止,财政部根据中央投资项目配套和地方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偿债能力等因素,对各地区发债规模申请进行了认真审核,经国务院审批后,2月中旬已经下达地方。地方政府在核定的规模范围内,正在积极履行项目确定、预算调整、人大审批等程序。财政部将根据地方政府上报的债券发行计划,按照成熟一期发行一期的原则,尽快组织债券发行,为地方政府及时筹集资金,促进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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