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须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本报记者 谢闻麒
北京报道
证监会16日公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解决了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资格条件、行为规范、权益保护等问题。该规定于4月13日起施行。
证监会去年9月曾就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相较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进行了更清晰界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并规定,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这意味着以居间人等形式进行客户招揽和服务将被禁止。
暂行规定还细化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规范,要求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同时要求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合同需载明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其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暂行规定还对证券经纪人可从事和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
暂行规定提高了证券经纪人执业的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应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并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具备上述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还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获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暂行规定还强化了对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把证券经纪人的报酬和支付方式明确在合同内。
此外,暂行规定增加了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将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将参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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