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2007年度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2007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抽审了4个所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民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委本级和20个二级预算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民委2007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做好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加强了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近年来陆续制定、修订了19项规划财务类管理办法,认真整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但审计也发现了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违规将民族工作经费94.19万元用于基建项目。
2007年,国家民委将其“北楼工程”项目中的安防、屏蔽机房建设等工程款共94.19万元,违规在民族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采取以拨作支的方式支付印刷费。
2007年,国家民委本级采取以拨作支的方式支付所属机关服务局文印室印刷费40.19万元,文印室实际支出为30.61万元,当年余额9.58万元。这项费用年初余额11.93万元,年末总余额21.51万元。
(三)所属中央民族大学存在的问题。
1.中央民族大学2006年将财政专项用于该校理科楼等3座楼的设备购置经费19.58万元,用于这3座楼之外的中央民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大楼、留学生公寓楼等楼的设备购置。
2.截至2007年末,中央民族大学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预算外收入中有2544.68万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3.违规收取基建项目返利772.26万元,其中195.78万元被截留。中央民族大学在部分基建项目建设中,与建设项目投标单位在项目招标前商定,投标单位一旦中标,将以捐资助学的名义返利给学校,该返利不在投标书中反映。截至2007年末,中央民族大学共取得中标的施工单位让利款772.26万元。其中,576.48万元为2006年3月文科教学大楼项目工程结算时,中央民族大学用中标方返利核减的工程款;86.78万元为2003年12月研究生公寓项目的中标方返利;109万元为2003年9月学生公寓(留学生楼)项目的中标方返利。后两个基建工程项目的返利共195.78万元,被以“捐赠收入”的名义转入中央民族大学行政事业账户中。
4.中央民族大学所属后勤产业集团违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的规定提取折旧费。截至2007年末,共提取466.17万元,其中:2007年129.26万元,2007年以前年度336.91万元。中央民族大学在与后勤产业集团结算后勤服务费用时,将这些折旧费支付给该集团。
(四)所属中央民族歌舞团存在的问题。
1.中央民族歌舞团2007年扩大支出范围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业务补助费”13.40万元,其中用于出国培训费7.08万元、招待费6.32万元。
2.中央民族歌舞团未将1067.42万元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中央民族歌舞团将所属艺术培训学校上缴的学费、住宿费、学杂费等收支在往来科目中核算。2005至2007年共收取1067.42万元(其中,2007年313.23万元),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756.54万元(其中,2007年250.68万元),2007年年末结存310.87万元。
3.艺术培训学校存在的问题。
(1)违规收费144.89万元。艺术培训学校在与其他学校合作办学中,2007年超标准收取大专班和中专班学费61.31万元,使用过期《收费许可证》收取中专班学费30.44万元;2006至2007年,自定收费项目收取固定资产磨损费9.60万元(其中,2007年2.16万元),2005至2007年多收取学杂费43.54万元(其中2007年2.98万元)。
(2)私存私放80.29万元。2005年9月至2007年12月,艺术培训学校将80.29万元收入私存私放(其中,2007年32.60万元),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项支出63.66万元(其中2007年21.71万元),2007年年末结余16.63万元。另有无收入凭证的账外收入5.97万元。
(五)所属机关服务局违规收取国家民委招待所“资产占用费”243万元。
经国家民委研究决定,国家民委招待所于2004年并入中央民族干部学院。2006年,机关服务局向实际尚未交付使用的国家民委招待所收取“资产占用费”243万元,用于国家民委所属信息中心、离退休干部局等单位的职工津补贴支出。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违规使用民族工作经费用于基建项目、以拨作支、所属中央民族歌舞团和中央民族大学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扩大支出范围,以及所属中央民族大学支付后勤产业集团违规列支折旧费等问题,要求归还资金原渠道,并冲转有关账目;对所属中央民族大学预算外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问题,要求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对所属中央民族歌舞团艺术培训学校的问题,要求停止违规收费行为,退还多收取的学费、学杂费和固定资产磨损费,尽快办理《收费许可证》重新核批手续,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所属中央民族大学违规收取基建项目返利并截留部分返利款的问题,要求归还截留的返利款,今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不得违规收取基建项目返利;对所属中央民族歌舞团艺术培训学校学费等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要求将学费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机关服务局违规收取国家民委招待所“资产占用费”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民委应着力加强预算、财务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好对所属单位的管理职责;所属单位应强化预算管理意识,严格按预算和会计制度管理使用资金。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民委在审计前开展了自查,并纠正了部分自查发现的问题。对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国家民委高度重视,召开委务会议,专门听取了审计情况汇报。下发了《关于落实2007年审计决定通知》,要求各单位增强法纪观念,避免违规违纪事件再发生;认真研究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目前,审计发现的大部分问题已得到整改,其余问题将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国家民委将继续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已印发2008年国家民委内部审计工作要点,并根据《国家民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对有关单位开展了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此外,对审计发现的其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审计署另行出具了审计建议函,国家民委对大部分问题已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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