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一般代理服务
服务方应当根据与承运方签订的地面代理协议条款协议收费,服务方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收费。
(二)关于配载、通信、集装设备管理及旅客与行李服务
1.关于配载、通信、集装设备管理及旅客与行李服务的内容,配载和通信按基本收费的10%计收;集装设备管理按基本收费的15%计收;旅客与行李服务按基本收费的75%计收。
2.关于4.1.4“遇延误、变更或取消时,为旅客提供协助”,仅指服务方按照承运方的要求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方为旅客安排的配餐、饮料、交通、住宿等有关费用,由服务方与承运方协议收取。
(三) 关于飞机服务
1.飞机服务的基本收费适用于过站航班,飞机服务的航前服务及航后服务适用于非基地航空公司的过夜航班或基地航空公司的航班。
2.货机的飞机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方与承运方协议收取。
(四)关于飞机勤务
1.货运飞机的一般勤务收费按相应型号的客运飞机的收费标准执行。
2.例行检查可包括所有的航线维修工作,具体指航前、短停(过站)、航后,其工时计算依据航空公司提供工卡中规定的工作项目确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参照飞机制造厂推荐的标准工时计算。
3.飞机放行按所放行的工作项目(具体指航前、短停(过站)、航后)的收费标准计算。
4.牵引车含拖棒,但拖棒由服务方提供的,不得另行收费。
5.除冰车不含除冰液,除冰液另行协议收费。
(五)关于最低基础收费
1.飞机最大业务载重不足1 吨的按1 吨计算,超过1 吨则四舍五入计算吨位。
2.以飞机最大业务载重计费的配载、通信、集装设备管理及旅客与行李服务、货物和邮件服务以及客梯、装卸和地面运输服务收费,合计不足200 元按200 元计收。
3.以小时或工时计费的,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 小时计收。
(六)国内专机飞行、非商业性急救飞行、救灾飞行、执行军事任务、飞机校验、院校训练飞行及飞机起飞后由于机械或天气原因又返航飞行的均免收地面服务费。
三、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地区航班在内地非离(入)境机场的地面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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