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农村能源
第七十八条 [农村能源发展原则]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村能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和谐发展。
第七十九条 [农村能源规划实施]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农村能源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国家农村能源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处理农村能源发展与土地利用及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
第八十条 [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税收、金融与价格等优惠政策,扶植、引导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大对农村能源的投入。
第八十一条 [农村能源保障]
国家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鼓励开发多种形式的能源,提高农村的商品能源供应能力,保障农村能源的正常供应。
农村地区能源供应发生短缺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基本用能。
第八十二条 [农村能源消费结构优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农村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推广利用小水电、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增加农村使用优质、清洁能源的比重。
第八十三条 [边远农村电力扶持]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电力建设予以重点扶持。电力供应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村电网覆盖率。
对电网延伸供电不经济的地区, 国家鼓励和扶持建设离网发电等分布式能源站及配套供电系统。
第八十四条 [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
国家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荒山荒丘、滩涂、盐碱地等不宜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种植能源作物,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
第八十五条 [农村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提高农村能源生产和生活用能效率,节约使用能源。
第八十六条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与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能源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公益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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