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经济特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望继续享有“特殊待遇”。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一位参与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讨论的资深税法专家表示,明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与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能继续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措施。
“两免三减”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商投资的一种税收优惠,是指从获利年度开始实施两年免收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件。
报道称,德勤北京税务合伙人张宝云昨日表示,实施此条例主要是为了鼓励特区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对于新设立的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优惠期还没有确定,但是有可能采取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
张宝云曾在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及税改法规司工作多年,参与了1994年的中国税制改革项目和多项重要税收法规、条例的起草工作,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高新企业认定四变化
报道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实施15%的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成为广受关注的一个问题。
报道称,据张宝云透露,实施条例草案中,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与过去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对注册地点取消了限制,之前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注册在高新技术园区,而新的实施条例中对此没有任何限制。张宝云认为,这将对各类高新技术园区形成一定的冲击,高新技术园区无法以税收优惠来吸引企业,只能通过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来吸引企业入驻。
其次,对于高新技术的领域也有所限制。实施条例草案中的表述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至于什么是重点支持领域,相关部委正在制定有关具体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可能在不久后公布。
第三是要求企业必须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张宝云表示,税收优惠将进一步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第四是对企业科研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以研发费用占比为例,此次将各地分散的标准统一起来,并按照企业的规模分成三档,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的比例是3%,5000万元到2亿元对应的是4%,5000万元以下的比例是6%,而以前是笼统规定为5%。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机构也存在变数。有可能由中介机构和专家网络测评的方式来实施认定工作,简化审批手续。
张宝云表示,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机遇,在“5+1”地区可以实施“两免三减”,同时享受15%的税率,“这样的税负就已经很小。”
外资过渡政策明确
报道指出,两税合并之后,外资企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过渡到新税率的具体政策安排。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表示,将给予5年的时间逐步从现行的优惠税率过渡到25%的统一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草案对此进行了明确,对享受15%的优惠税率的企业按照3%、2%、2%、2%、1%逐年增加过渡到25%的税率,对于现在享受24%的优惠税率的企业将在明年一步到位过渡到25%的税率。
对于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公布之前设立的“老企业”,可以将“两免三减”的优惠待遇一直享受到期满为止。此前“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时间点是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而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到了明年不管是否盈利,都要开始计入税收优惠期,最多在5年内享受完优惠。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15%的优惠税率基本上没有改变,但到了2010年是否延期仍不明确。此外,再就业、文化、转制科研机构和农村改制金融机构等特殊行业的税收优惠还有待研究。
员工薪酬可100%税前扣除
报道称,对于企业普遍关注的税前扣除的问题,实施条例也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广告和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或者销售收入的15%,而且取消了对档次和行业的划分,此外,当年没有完全税前扣除广告费用可以往后无限结转;企业购买安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扣除,当年扣除不了的话可以往后结转5年。
对于内资企业来说,尤为关注的员工薪酬税前扣除的问题,国税总局曾经分别召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实施条例征集意见,内资企业主要讨论焦点集中在保险、定额工资以及各种经费的扣除比例上。出席会议的大型国企代表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交际费用和给职工交纳的商业保险方面。
实施条例草案部分采纳了他们的意见,首先是交际费用的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60%。其次,最高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总收入的千分之五。
此外,在实施条例草案较早的版本中,对于高管薪酬的扣除比例曾经有一些限制,但因为争议较大,最后将此规定删除。
张宝云表示,下一步有关部门可能会联合发文对此作一些特别的限定,但至少内外资企业员工工资已经统一为全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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