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章 体系构成与功能定位
第四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一节 建设目标
第二节 建设任务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第二节 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投资管理
第三节 优化人员结构,加强队伍建设
第四节 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救助服务
第五节 引导社会参与,加大宣传力度
为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略)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改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增强救助保护能力、教育矫治能力、预防干预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逐步形成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使其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中央制定总体规划,明确指导原则、支持范围和重点。地方根据规划要求,落实配套资金,搞好设施建设。
二、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考虑各类公共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根据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和分布特点,结合各地地理位置、工作基础、业务要求等因素,合理配置救助保护设施。
三、条件适宜、规模合理。设施建设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防止贪大求全。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流入地、流出地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确定救助保护设施的规模和功能。
五、规范建设、严格管理。严格执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和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管,确保建设效益。
第三章 体系构成与功能定位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是以地级以上城市及少量重点县级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骨干,以区县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社区服务点、街头救助点为节点,以流动救助车为纽带,以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为核心任务,各级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功能衔接、有效覆盖的救助保护设施网络及运行机制。
地级以上城市及少量重点县级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为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未成年人、无人监护的服刑人员子女等提供临时性的生活帮助、必要的医疗救治、教育矫治和简单的技能培训,护送受助未成年人返乡;根据需要开展街头救助服务,并指导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分站、社区服务点、街头救助点开展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配合其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协作救助、跨区域接送等工作。
区县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社区服务点和街头救助点,负责及时发现管区内流浪未成年人,引导其进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受帮助,在此期间根据需要提供简单的饮食、医疗、住宿、寻亲等服务;在社区内做好宣传教育,引导社区群众、社会组织参与救助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早期干预,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是开展街头救助工作的主要载体,主要配置在市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发现、劝导、护送街头流浪未成年人接受救助服务,运送患有急重病症的未成年人接受救治,及时响应未成年人的求助和热心群众、有关机构提供的救助信息,转送各救助管理分站、社区服务点、街头救助点救助的未成年人进入中心接受帮助,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经济较发达、交通较便利的地级以上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数量较大,多次流浪、长期流浪的外来未成年人占较大比例,设施建设应重点提高救助容量,强化教育矫治功能,能够为存在心理行为偏差、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心理疏导和调适,为年龄较大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简单的技能培训,使之回归家庭或实现社会自立。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是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主要出发地,也是受助未成年人返家的中转地,设施建设应重点加强及时发现和救助初次流浪、短期流浪的未成年人的能力,劝导和护送、转送受助未成年人返家,有重点地了解掌握本地缺乏照顾的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和问题家庭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提供必要帮助和有效干预,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第四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一节 建设目标
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到201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有效覆盖、反应及时、符合国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实现全国90%以上的地级城市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县级市拥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新增救助保护床位3.5万张,每年能够为50万名左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服务,有效减少街头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并通过心理、行为偏差和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治、教育转化等服务,减少反复流浪和违法犯罪现象,帮助受助未成年人回归家庭或实现社会自立,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节 建设任务
“十一五”期间,中央重点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的骨干平台建设,即支持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及少量重点县级市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同时,为中、西部地区街头未成年人救助需求较大的城市配置流动救助车。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的其它类设施和骨干平台建设所需必要设备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
中央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
一、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地级以上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在流浪未成年人数量较多、且尚不具备设施条件的城市,通过新建专门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使其具有基本的救助保护能力,健全救助保护体系;在现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规模不足、结构不合理、已严重影响救助保护工作开展的城市,通过新建和改扩建,完善功能设施,提高救助能力,使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基本满足救助保护工作的需要。
二、新建和改扩建部分重点县级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在需承担跨省接送、区域转送任务,流动人口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压力大的县级市,支持通过新建和改扩建,使其具备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基本设施条件,并与所在地级市的未成人救助保护设施合理划分设施功能,避免重复建设。
三、为部分地区配置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为中西部地区流浪未成人数量较多,街头救助任务繁重,承担跨省接送或区域转送任务的部分城市救助机构配备统一标识的流动救助车。
第五章 资金筹措
《“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建设所需投资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共同筹措解决。规划建设总投资约13.55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7.92亿元,其余5.63亿元由地方安排。中央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根据年度投资预算规模和具体项目情况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政府和项目所在市共同筹集安排。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设施项目,由地方政府逐级落实建设资金。
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方面,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不低于80%、中部不低于30%和西部不低于20%的标准配套。流动救助车配备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承担。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本地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落实建设资金,同步推进,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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