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规划背景和必要性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一节 建设目标
第二节 主要任务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第二节 创造条件 确保运转
第三节 加大投入 严格管理
第四节 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服务质量
为改善孤残儿童成长环境,推动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和必要性
(略)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孤残儿童成长环境、提高孤残儿童生活质量为目标,以规范化、专业化为方向,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步骤、有计划地建设和完善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优质的养育、康复和特教服务,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辐射和带动社区孤残儿童服务的开展,推动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儿童为本,定位明确。必须符合孤儿成长的特点,围绕孤残儿童身心发育、性格培养和全面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设施和功能建设,为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实际需求和各方面因素,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设施实用,量力而行。
三、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按照孤儿机构供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新建、扩建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对人口100万以下的地级市,一般情况下暂不考虑支持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四、整合资源、厉行节约。坚持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的方针,重点依托现有的社会福利设施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闲置学校、医院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杜绝铺张浪费,防止贪大求全。
五、科学配置,完善功能。坚持以完善服务功能为导向,重点为孤儿提供较好的养育、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并能为社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所需要的帮助,发挥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
第三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一节 建设目标
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置设备、规范管理和提升人员服务能力等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集养育、康复、特教、技能培训和社区支持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国100万人口以上的地级城市都拥有独立儿童福利机构或在当地社会福利机构中设有相对独立的儿童部,新增孤儿收养安置床位约6.5万张,每年能够为10万名以上孤儿提供专业的养育、康复和特教等服务,初步形成儿童福利机构服务网络,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主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中央重点支持100万人口以上规模的地级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中儿童部的建设。其它儿童福利设施和建设所需必要设备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
规划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新建若干独立的功能完善的综合性儿童福利机构。对目前既无儿童福利机构、当地社会福利机构中也未设置儿童部的若干人口规模在100万以上的地级城市,支持其各建设一所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满足当地集中收养孤儿的需求,提供基本的养育、康复、特教等服务,逐步向多功能发展。
二、扩建部分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院中的儿童部。对已有专门儿童福利机构或现有社会福利机构中设有儿童部的部分人口规模在100万人以上的地级城市,根据当地孤儿的实际数量和机构供养的需要,支持其按标准进行扩建,增加收养安置床位,完善服务功能,使其布局、规模和设施符合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能够提供养育照料、预防干预、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及技能培训等服务。
三、改建部分现有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对部分设施条件较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人口规模在100万以上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约占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和儿童部的40%,根据当地孤儿救助安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支持其对现有床位进行改造,依托现有设施,进一步完善功能,拓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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