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3月16日<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后,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即已开始,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
但新法细则的制定并不顺利,“很多问题都还没有定论”,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季怀银处长在6月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问题与配套法规制定高峰论坛”上说。据他透露,由于涉及操作细则的内容较多,原计划本月底提交国务院的安排有可能延期。
在企业所得税立法过程中,很多问题被有意留到实施条例和相关配套法规中解决。
在论坛上,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万甫介绍,<企业所得税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包括几个层次:首先是一部法规,即实施条例;其次是一些操作性的办法,主要包括一部分规章和很多规范性文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明确授权,国务院除了制定实施条例外,还将制定专门的过渡期税收优惠办法,对过渡期税收优惠的过渡步骤和方法、新老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与适用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在规章方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应纳税所得额”一章中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
而更多的细节问题还需要明确。李万甫说,比如原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在2008年1月1日废止,而依据这两部母法制定的一系列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清理、调整,需要继续实施的政策要予以重新明确。
税收优惠是“两法合并”的焦点与核心,在配套制度制定当中也不例外。
李万甫介绍,新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有保留、增设、扩大范围等几种,一般都有前置条件的规定,“符合国家条件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才能够给予税收优惠”。新法第四章中涉及这种“门槛”的相关规定很多,在制定配套政策过程当中需要进行细化规定,需要和很多部门协调,“需要各个部门提出标准和依据,这样才能落实到位”。
这其中有很多关键问题,比如如何界定享受20%的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界定享受15%优惠税率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此外,新法在优惠政策规定当中创设了一些新的优惠方式。比如,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需要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实行“加计扣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和减计收入的比例,需要配套制度中加以明确。
而新旧法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和衔接是最受关注的地方。
新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一系列的过渡优惠。这里的批准设立,原先一般认为是以工商登记注册为标准,但是商务部认为应该是指前置审批的部门的批准,“到底以哪个为准,现在还没有定论”。季怀银说。
另外,李万甫认为,该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的税收优惠,这种优惠到底是什么,和第一款规定的过渡优惠是否一样,新设立是指本法公布以后还是实施以后,这些都需要在配套政策里面予以明确。
而第三款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实际上针对的是西部大开发和一些享受同等政策地区,具体政策也需要加以明确。
此外,新法实施中还有几个问题有待解决,首先是税源跨地区转移的问题。新法规定企业实行汇总纳税,这个问题牵涉到财政体制问题,成为各地方——尤其是在企业总机构比较少的落后地区,和总部机构众多的发达地区之间——争论的焦点。本报记者 陈默
对此,在新法实施过程当中应该有一个通盘考虑,或者在制定实施条例、规定过程当中予以考虑,或者是考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来解决。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还存在与个人所得税法衔接的问题。李万甫表示,新法制定过程当中对股息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一直没有理顺。另外,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最高税率高达35%,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型企业、微利企业所得税实行的税率仅为20%,在这两者间也需要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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