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等七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各地区各部门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
坚决遏制盲目攀比贪大求洋势头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中办和国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有限的财力更多地用到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突出矛盾上来,坚决遏制各级党政机关盲目攀比、贪大求洋,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势头。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突出重点,在摸清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总体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清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楼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要对清理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规定和建设程序、奢侈浪费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进行严肃查处。要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进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对不符合规定项目的整改工作,坚决杜绝清理工作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等现象。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给予严肃处理。
包括六项清理内容
本次清理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地方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市、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乡(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所有在建项目(不论何时开工建设的)、已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本次清理的内容包括:
1、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建设程序。
2、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规模、装修及设备标准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的各项规定。重点检查建筑面积、装修以及设备配置等是否超标问题。
3、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挪用政府专项资金、集资、借(贷)款、拉赞助、垫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4、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土地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占用耕地、超标准占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等问题。
5、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按《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投标,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楼是否存在商业经营和出租现象。
7、检查2005年1月1日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违规新建、扩建培训中心(包括党政机关所属的具有住宿、餐饮、会议等接待能力的设施和场所)问题。
全面自查+抽样复查
按照通知精神,清理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统一部署,按照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清理工作采取全面自查和抽样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各地区各部门进行自查。自查工作结束后,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将联合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样复查,并共同起草清理报告上报国务院。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开展项目的清理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组织清理工作或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6月中旬前开展自查工作,并于6月2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6月下旬,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将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7月下旬,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经清查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项目可继续开展各项工作;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暂停,并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进行整改。(记者 孙宇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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