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画墓内的仕女图
为何受伤的总是文物?
《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发现文物后,“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对于擅自施工毁坏文物的行为,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林必忠指出,这些条款规定在现实中几乎无法实现,首先绝大多数施工建设单位不会在开工前向文物部门报批,也不会将考古调查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出现擅自毁坏文物的情况后,由于行政管辖、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诸多原因,施工建设单位也基本免于处罚。例如永寒公路,尽管文物部门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也向主管的执法部门报告,但这些部门都归属于永川区管辖,最后就都不了了之。
近年来,重庆市工程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冲突事件并不鲜见。2005年,江津至綦江二级公路屏麓段红线内7处古遗址、古墓葬和古建筑毁于推土机下;云阳至万州高等级公路万州区大周镇凤凰村段清代墓群被毁;2007年,秀山县石堤水电站水淹了库区内20处未进行保护的遗址……“重庆还没有一起因破坏文物遭到罚款的案例,更不要说什么吊销证书了。”林必忠说。
文物部门专家建议,要解决工程建设和文物保护的矛盾,一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就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有关规定及违反责任作出细则解释;二是确立第三方的执法主体,避免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法律法规的权威与效力。一些建设单位也提出了建议,他们认为首先是要明确和完善工程建设中考古经费列入预算的办法,使得施工方能合理预算,进行必要的文物调查和保护。此外,希望政府出台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指导意见及价格,建设单位和考古单位在一个合理范围内进行商谈,避免双方就经费产生矛盾。(张琴付琳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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