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专门对水下文物进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福州市海域水下文物保护若干规定》30日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法规明确平潭、连江、长乐等部分海域为水下文物重点保护海域,非法打捞哄抢破坏水下文物最高可能被罚款2万元。
福州市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海外贸易的主要海运航线。据调查,在福州沿海共发现近30处水下遗址(疑似点),水下文物丰富。受经济利益驱动,近两年伸向该市海域水下文物的黑手屡斩不断。
法规规定了水下文物重点保护海域范围:连江苔菉海域、定海海域,敖江口蛤沙海域;长乐大祉海域;平潭海坛海峡海域;由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海域。上述重点保护海域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规指出,除涉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抢险救捞、渔业生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施工等情形外,禁止在上述水下文物重点保护海域进行潜水和挖掘作业。因渔业生产、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进行潜水和挖掘作业的,应向当地县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区别于地面文物的保护,法规对水下文物管理保护的执法体制作了适当改革,建立文物与公安边防海警协调配合的机制,赋予了公安边防部门(含海警)对水下文物的行政执法权。法规规定,对非法打捞、哄抢、破坏海域水下文物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追缴文物,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作业工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从事潜水和挖掘作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李白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