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6月4日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作出规定,各级政府须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可给予杰出的传承人政府津贴。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从2007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培训、研究;其他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提供必要场所、给予适当资助、促进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形式的帮助。县级以上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给予适当的津贴。
据了解,浙江省目前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64项。(记者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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